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03民初1352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耐力巾被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二区金光大道17号。
经营者张翠娟,女,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郭鲲、李霏雨,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芮,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耐力巾被商行与被告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耐力巾被商行委托代理人郭鲲,被告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4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向被告多次供货,货款共累计人民币34200元,并出具相应发票,被告收到货后没有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告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耐力巾被商行购买毛巾共计18000条,毛巾价款为1.9元/条,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4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单、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和质证,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均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毛巾18000条,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420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2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耐力巾被商行货款3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审判员陈霞
书记员:
书记员江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