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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和与吕振伟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17)吉0191执6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30
案件内容

李景和、吕振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和与被执行人吕振伟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吕振伟向申请执行人李景和给付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6230.00元、案件受理费1761.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吕振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景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吕振伟银行存款7469.35元,并依申请将7119.35元支付给申请人李景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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