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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魏舜、叶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12执4975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17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497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闵行区莘庄镇水清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唐晓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羽馨,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舜,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叶俊,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258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偿还人民币31,612.86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74.19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舜、叶俊银行存款人民币31,987.0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

书记员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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