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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陆有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104民初3636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2-04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3636号

当事人:

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306房。

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琳、吴妍琼,系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明星村庙前新村三巷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陆成炮。

被告:陆有材,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陆成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黄露珍,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黄天国,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00.916666万元,并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原告有权处分被告陆有材抵押给原告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雅兰轩首层122号商铺、123号商铺,并对处置款优先受偿;4、由各被告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7日,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给予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的担保授信额度,期限为2015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同日,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由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对该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为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陆有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提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雅兰轩首层122号商铺、123号商铺作为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15日,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大唐普惠平台(P2P)借款100万元,期限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原告为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无力还款,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代偿100.916666万元。各被告未清偿代偿款,未履行担保义务。

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无答辩、无到庭应诉、无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借款合同》(编号:DTPH-W/0-2018061402)及江西银行出具的《客户电子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18年6月15日,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广州大唐普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向张雷、陈桂骅、王玮、陈皓晏、何果、利智雯、龙亚胜、曹杰、马力力、杨玲、王莉、郝小玲、李凤英、李加荣、李玉英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年利率为11%;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借款利息的1.5倍计算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逾期还款超过30天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全部到期;2018年6月15日,出借人已将出借款项100万元通过江西银行向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江西银行91×××5X账户支付。《担保函》(编号:DTPH-W/0-2018061402号),证明:2018年6月14日,原告为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借款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担保期限未明确约定。《担保服务合同》【编号:(2018)年银达担字第0614号】,证明:2018年6月,原告为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向《借款合同》(编号:DTPH-W/0-2018061402)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无约定担保费,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出现违约,应承担担保标的额20%的逾期还贷违约金,并每日按代偿金额的5‰计收罚息。《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5年银保最字第259号),证明:2015年9月7日,原告给予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担保授信额度,该额度包含了上述100万元借款担保额度,授信期限从2015年9月7日到2020年9月6日。《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2015年银保最担字第259号),证明:2015年9月7日,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佛山市南海区银天贸易部为《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5年银保最字第259号)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到期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合理费用),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不要求原告先行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银保最担字第259号),证明:2015年9月7日,被告陆有材以其名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雅兰轩首层122号商铺,123号商铺为《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5年银保最字第259号)作为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担保。《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陆有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利人为原告。《代偿通知书》一份,证明:2018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广州大唐普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要求原告代偿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9166.66元。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证明:2018年12月14日,原代已向广州大唐普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1009166.66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9166.66元。

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无答辩、无到庭应诉、无提交证据诉视为放弃抗辩,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代偿通知书》履行了代偿义务,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向原告归还代偿款义务时,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陆有材以其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雅兰轩首层122号商铺,123号商铺为《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作为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担保,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向原告归还代偿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说得价款项优先受偿。

《担保服务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原告请求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本金1000000元、利息9166.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9166.6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陆有材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雅兰轩首层122号商铺,123号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陆有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对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2.50元,由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陆有材、陆成炎、黄露珍、黄天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鲍国雷

人民陪审员吴玉珍

人民陪审员李景裕

书记员:

书记员钟尹思

法庭记录员文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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