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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与陈遗来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4)太行非审字第003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4-09-03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非审字第0031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江金保,局长。

被申请人:陈遗来,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国土资执罚(2013)9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陈遗来因非法占地建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太国土资执罚(2013)9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石大群

审判员张文霞

人民陪审员沈正硕

书记员:

书记员韩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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