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与陈遗来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4)太行非审字第003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4-09-03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非审字第0031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江金保,局长。
被申请人:陈遗来,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国土资执罚(2013)9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陈遗来因非法占地建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太国土资执罚(2013)9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石大群
审判员张文霞
人民陪审员沈正硕
书记员:
书记员韩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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