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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仲喜、全仪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723执104号之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09
案件内容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3执104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万寿官居委会澧州路588号。

负责人:郭方勤,行长。

被执行人:澧县倪仲喜整体衣柜经营部,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湘北家装特区B2栋107。

经营者:倪仲喜。

被执行人:倪仲喜,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翊武东路268号。

被执行人:全仪云,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定区人,住永定区王家坪镇王家坪村联校宿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澧县倪仲喜整体衣柜经营部、倪仲喜、全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湘0723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刘庆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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