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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山、徐国钧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83执保196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19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栋山,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徐国钧,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栋山与被申请人徐国钧因合伙纠纷,申请人张栋山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国钧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栋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张栋山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东城建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黄骅字第**,用于担保)。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刘金月

代理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赵新业

书记员:

书记员王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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