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栋山、徐国钧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83执保196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19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栋山,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徐国钧,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栋山与被申请人徐国钧因合伙纠纷,申请人张栋山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国钧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栋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张栋山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东城建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黄骅字第**,用于担保)。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刘金月
代理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赵新业
书记员:
书记员王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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