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与窦亚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408民初218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2189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洺关镇健康东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00641909G。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该行行长。
被告窦亚辉,男,生于1977年6月17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诉被告窦亚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豆永周
书记员:
书记员赵娅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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