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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吴志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01民初135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06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357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苏,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光,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吴志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杨继良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珠

法官助理马莹

书记员张亚兴

书记员张洱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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