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桂芹、王世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莒大商初字第157-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大商初字第157-1号
当事人: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郑桂芹,城镇居民。
被告:王世金,农村居民。
被告:葛中昌,农村居民。
被告:王世平,农村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桂芹、王世金、葛中昌、王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郑桂芹、王世金、葛中昌、王世平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郑桂芹、王世金、葛中昌、王世平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纪英
审判员赵西峰
审判员徐雷健
书记员:
书记员臧慧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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