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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桂芹、王世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莒大商初字第157-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大商初字第157-1号

当事人: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郑桂芹,城镇居民。

被告:王世金,农村居民。

被告:葛中昌,农村居民。

被告:王世平,农村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桂芹、王世金、葛中昌、王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郑桂芹、王世金、葛中昌、王世平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郑桂芹、王世金、葛中昌、王世平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纪英

审判员赵西峰

审判员徐雷健

书记员:

书记员臧慧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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