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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牛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302执266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26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商务中心**701/**。

负责人:陈江,行长。

被执行人:牛传海,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丁德芬,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牛传海、丁德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6916.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建军

审判员胡晓东

审判员刘进

书记员:

书记员颜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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