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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殿强、林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1321民特44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1民特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贺殿强,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申请人:林非,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贺殿强与申请人林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21日经朝阳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林非所欠申请人贺殿强材料款人民币7900元,此款申请人林非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双方别无争议。

履行方式及时限,现今还款。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贺殿强与申请人林非于2020年8月21日经朝阳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调解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董庆

书记员:

书记员周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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