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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思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龙执字第7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19
案件内容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78号

当事人:

申请人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元启,龙陵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伦宝,龙陵县农村信用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邵思芬,男,1941年4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思芬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思芬系彭晓红(已故)开办的龙陵县红运服务公司的会计,目前邵思芬可供执行的财产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并已进入评估、拍卖执行程序,需等待中院执行完毕后,本院才能确定本案的执行。现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杨选从

审判员:刘自波

审判员:张永福

书记员:

书记员:余廷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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