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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群波、楼逸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111执550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5
案件内容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55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郎群波,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楼逸珣,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郎群波与被执行人楼逸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郎群波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支付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楼逸珣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4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楼逸珣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居住情况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本案暂未执行到案款。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健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彭小虎

书记员:

代书记员吴江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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