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523执62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23执6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曹瑞飞,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风运,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瑞国,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风田,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瑞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瑞虎、曹风运、曹瑞国、曹风田、曹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彭东
代审判员 宋 国
代审判员 张公锋
书记员:
书记员张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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