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贾佩荣、宋延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辽7401执592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10
案件内容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7401执59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贾佩荣,女,1964年2月16日,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宋延杰,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佩荣与宋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宋延杰的存款1034.93元,执行金额6034.9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车辆已经被查封未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中。本案申请标的112136.08元及利息,执行6034.93元,剩余106101.15元及利息未执行。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玉萍

审判员刘欣

审判员赵光男

书记员:

书记员刘尔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