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佩荣、宋延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辽7401执592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10
案件内容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7401执59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贾佩荣,女,1964年2月16日,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宋延杰,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佩荣与宋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宋延杰的存款1034.93元,执行金额6034.9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车辆已经被查封未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中。本案申请标的112136.08元及利息,执行6034.93元,剩余106101.15元及利息未执行。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玉萍
审判员刘欣
审判员赵光男
书记员:
书记员刘尔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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