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刑更2008号
当事人:
罪犯周金招,男,1980年2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云04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周金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金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金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龚新柱
审判员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刘家和
书记员:
书记员郑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