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元松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5刑更3045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9-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刑更3045号
当事人:
罪犯冯元松,于四川省营山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荣法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元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3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冯元松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元松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一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元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元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海波
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书记员:
书记员何燕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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