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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王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20民初956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17
案件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9564号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法定代表人顾军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王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称,被告王玲系其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及利息等共计欠款人民币35939.06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给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

书记员宋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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