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银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金晓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02执3117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12
案件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311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银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沈湾路29号1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307794722。
法定代表人:麻晓敏。
被执行人:金晓海,男,1979年11月0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银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银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302执31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伟敏
审判员朱桢
审判员林洁
书记员:
书记员丁植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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