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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传玉、蒋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兵0501执15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7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501执1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传玉,男,1979年6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蒋红,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张月丽,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传玉、蒋红与被执行人张月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00340元,未执结标的额10034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月丽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有价证券、支付宝、住房公积金、保险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月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贾娜提古丽

审判员杨志国

审判员吴鑫

书记员:

书记员左俊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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