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12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振兴大街**。
法定代理人:刘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敏,女,1964年3月21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郝付军,男,1973年6月27日生,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二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付军、吉林省长盛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做出(2019)吉028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201862.54元,案件受理费78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4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付军、吉林省长盛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付军、吉林省长盛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吉0284民初1386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付军、吉林省长盛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林涛
审判员梁思明
书记员:
书记员沈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