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杭滨催字第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5-12-31
案件内容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杭滨催字第4号
当事人:
申请人: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大桥北桥头转盘东首150米。
法定代表人孔祥冰,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2593955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壹月贰拾贰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柒月贰拾贰日,出票人为杭州维克酒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维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靖江市云海建筑材料经营部、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季隽虹
审判员蔡智群
人民陪审员马燕芬
书记员:
书记员夏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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