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杭滨催字第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5-12-31
案件内容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杭滨催字第4号

当事人:

申请人: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大桥北桥头转盘东首150米。

法定代表人孔祥冰,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2593955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壹月贰拾贰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柒月贰拾贰日,出票人为杭州维克酒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维锦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靖江市云海建筑材料经营部、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季隽虹

审判员蔡智群

人民陪审员马燕芬

书记员:

书记员夏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