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生与徐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1026执707号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26执707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曹永生。
被执行人徐阳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永生申请执行徐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督5号支付令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海秋
审判员孙明杰
审判员刘振华
书记员:
书记员赵恩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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