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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生与徐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1026执707号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26执707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曹永生。

被执行人徐阳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永生申请执行徐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督5号支付令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海秋

审判员孙明杰

审判员刘振华

书记员:

书记员赵恩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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