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526民初142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1425号
当事人:
原告张勇,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与被告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宋新建
书记员:
书记员罗怀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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