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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姚爱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湘0611民初528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12
案件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11民初528号

当事人:

原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洞庭西路亚华市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81249。

法定代表人:潘伟宏,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长虹路201号虹桥花园3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097482690N。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必应,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姚爱国,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亚,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置业公司)与被告姚爱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龙置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必应到庭参加了诉讼,姚爱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龙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580132021002501);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美丽家园2栋501号商品房网签变更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亚龙置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061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亚龙置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告系原告“美丽家园”项目1-10号栋及车库的实际施工人。2015年,因原告被多处诉讼及司法冻结等措施困扰,原被告双方协商将该楼盘的部分可销售商品房暂网签登记至被告名下。在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的工程款债权已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证明双方的网签行为并非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管理人于2018年10月30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网签变更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亚龙置业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姚爱国未进行答辩。

亚龙置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诉讼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代表人、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2018)湘0611破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亚龙置业公司于2018年8月3日进入破产程序。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

四、《债权申报表》、《通知书》、《送达回执》,拟证明管理人依法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姚爱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姚爱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亚龙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580132021002501),约定原告将美丽家园002幢05层501号房销售给被告。

2018年8月3日,原告进入破产程序,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2018年9月10日,被告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18年11月5日,管理人向姚爱国发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姚爱国:债权人王应群以债务人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亚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0611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指定湖南利诚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和您申报债权材料,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美丽家园项目暂发现共计60套预售房网签至您名下(具体房号、建筑面积详见附表),因该预售房系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保证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即2018年11月5日),配合管理人办理网签更改手续。若你对本通知书项下要求交付财产的有无或者交付财产种类、数量等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即2018年11月5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如你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拒不办理网签变更手续,届时,管理人将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预售房网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您承担。特此通知。”

另查明,涉案房屋未交付使用,被告亦未将购房款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在2018年8月3日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前,原告未交付房屋,被告未支付购房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8年10月4日应视为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姚爱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8年10月4日解除;

二、姚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美丽家园002幢05层501号房的网签变更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姚爱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黄天赤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程成

书记员易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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