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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珍与陈兆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124民初19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4民初1981号

当事人:

原告:吴月珍,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陈兆初,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月珍与被告陈兆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月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月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陈兆初偿还原告吴月珍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兆初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吴月珍与陈兆初为初中同学关系。2013年开始,陈兆初以投资经营瓷砖磨粉厂资金缺乏为由,向吴月珍借款,约定利息为每月1.5%,。截止2017年11月1日,陈兆初结欠吴月珍本金70万元,每月利息1.5%。之后,陈兆初还利息至2019年4月30日止,尚欠本金70万元和2019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

陈兆初未作答辩。

吴月珍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张、银行流水一份,共同证明陈兆初尚欠吴月珍借款70万元及利息未还。

经审查,吴月珍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陈兆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吴月珍所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兆初尚欠吴月珍借款70万元及利息未还,有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兆初应负返还之责。吴月珍要求利息依法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2020年8月份的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陈兆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兆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月珍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6187.5元,由被告陈兆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毛行锦

书记员:

书记员陈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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