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刑初98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卓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13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卓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妮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梁卓华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大桥钢便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前河北路路口时,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护栏损坏及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卓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卓华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梁卓华已经赔偿隔离护栏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卓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卓华的供述,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赔偿价目表,发票,交通事故设施赔偿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工作记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照片,光盘两张,珠公司化鉴字〔2019〕97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卓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卓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卓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卓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黄香港
书记员:
书记员韩天野
吴素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