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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尚友、江贻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1023执9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执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尚友,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江贻武,男,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尚友与被执行人江贻武、翁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已生效的(2019)陕1023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江贻武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赵尚友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结之日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1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结之日止。二、被告翁财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江贻武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贻武、翁财德未按期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赵尚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贻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赵尚友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贻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尚友因个人疏忽,其在申请执行时未能将连带责任人翁财德列入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贻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赵尚友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1023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杨继国

书记员:

书记员蒋益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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