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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海斌、杨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12执1108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10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10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卓海斌,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卓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7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79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叶军

审判员张小瑜

审判员党白鹭

书记员:

书记员贺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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