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满意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美食广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东商初字第1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4
案件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191号
当事人:
原告合肥满意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5327497-6。
地址合肥新站区。
委托代理人方世胜,系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洪涛,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系合肥满意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美食广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满意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美食广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永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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