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41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四层4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613XP。
法定代表人吴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二十四案,本院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相应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号为(2021)粤03破476号。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通知,告知该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事实,确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10分在该院破产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联系人徐展诚13699865650)。因此,对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到位财产应予以移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或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后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黄碧波
执行员柯冬惠
执行员陈添
书记员:
书记员车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