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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士永、冯庆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5)扬邗非诉行审字第62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1-2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扬邗非诉行审字第6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康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正佳,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燕梅,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冯士永。

被申请人冯庆芳。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扬邗计征决字(2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冯士永、冯庆芳征收社会抚养费137616元。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能全面自觉履行。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生育,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扬邗计征决字(2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邗计征决字(2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安敬

审判员曹松青

审判员陈慧

书记员:

书记员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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