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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山与李晓斌、张生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古民初字第2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20
案件内容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古民初字第2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修山,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李晓斌,男,汉族,农民,具体住址不详。

被告张生琴,女,汉族,农民,具体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山诉被告李晓斌、张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山以起诉李晓斌、张生琴及其住址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修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修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王修山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政琦

书记员:

书记员马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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