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修山与李晓斌、张生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古民初字第2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20
案件内容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古民初字第2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修山,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李晓斌,男,汉族,农民,具体住址不详。
被告张生琴,女,汉族,农民,具体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山诉被告李晓斌、张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山以起诉李晓斌、张生琴及其住址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修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修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王修山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政琦
书记员:
书记员马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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