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平与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南执行字第321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6-1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行字第3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秀平,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被执行人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雄,该厂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平与被执行人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南劳裁案(先予执行)字第00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秀平劳动报酬12000元,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8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的的厂房及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被限制交易,且上述财产已于2013年11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手续,本院不宜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林秀平等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潘阿瑶
审判员黄景山
代理审判员蔡文鑫
书记员:
书记员杨聪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