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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彬与张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502民初187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11
案件内容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502民初1875号

当事人:

原告崔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瀚龙,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变,女,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中段。

负责人杨会仙,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彬与被告张变、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变、保险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彬撤回对被告张变、保险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彬撤回对被告张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崔彬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高晓娟

书记员:

书记员樊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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