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士军与三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2-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军,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丁郢村大孙岗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三江电力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龙王沟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5103-2。
法定代表人:丁启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永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情,该公司法律顾问助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士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士军于2014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孙士军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孙士军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孙士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士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士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王雪霞
代理审判员石兴辉
代理审判员代奇
书记员:
书记员陈维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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