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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彩叁、蓝岚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1024执33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4执3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蓝岚,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黄彩叁,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证件号码452622198111152246。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保县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桂10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2018)桂10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彩叁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蓝岚房屋租金47001.19元及违约金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74元,申请执行费645.13元,共计50320.32元,但被执行人黄彩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彩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有存款,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彩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存款共计50320.32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闭晟毓

审判员许宗报

审判员李作良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郅翔

书记员韦淑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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