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彩叁、蓝岚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1024执33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4执3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蓝岚,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黄彩叁,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证件号码452622198111152246。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保县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桂10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2018)桂10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彩叁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蓝岚房屋租金47001.19元及违约金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74元,申请执行费645.13元,共计50320.32元,但被执行人黄彩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彩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有存款,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彩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存款共计50320.32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闭晟毓
审判员许宗报
审判员李作良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郅翔
书记员韦淑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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