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阜阳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204执26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08
案件内容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执26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阜阳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2791443A。
法定代表人:唐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彪,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唐丽,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阜阳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唐彪、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皖1204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法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体查询情况附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皖1204执2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志远
审判员周晓辉
审判员宋颍辉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天异
书记员王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