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3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世阳,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702195901111235。
被执行人:何秋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721196310024416。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世阳与被执行人何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17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07285元本金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从(2010)金婺执民字第3214号一案执行款中分配得款9392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到位为9392元,尚有397893元本金及利息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浙0702执3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黄建富
执行员周高华
执行员林向荣
书记员:
代书记员蔡甪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