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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堂与赛文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宁0106民初4161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0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416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有堂,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赛文和,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有堂诉被告赛文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有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有堂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建东

书记员:

书记员沈天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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