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堂与赛文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宁0106民初4161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0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416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有堂,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赛文和,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有堂诉被告赛文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有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有堂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建东
书记员:
书记员沈天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