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054号之二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永丽,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山东仁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琳,山东仁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亿宝木业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
投资人:郭茂胜,经理。
被申请人:郭茂胜,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王玲,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永丽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60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0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郭茂胜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保支行账户为62×××23内存款(已冻结546.4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义堂支行账户为62×××71内存款(已冻结175480.28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玲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保支行账户为81×××31内存款(已冻结20万元)、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为29×××63内存款(已冻结10万元)和在山东省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露寺分理处账户为29×××36内存款(已冻结10万元)。2020年7月30日,商永丽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冻结了被申请人郭茂胜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保支行账户为62×××23内存款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义堂支行账户为62×××71内存款、对被申请人王玲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保支行账户为81×××31内存款和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为29×××63内存款及在山东省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露寺分理处账户为29×××36内存款共计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王红
书记员:
书记员鞠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