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林与陆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克民一初字第002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1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克民一初字第00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荣林,男,汉族,46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委托代理人:程建忠,新疆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登保,男,汉族,48岁,住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林诉被告陆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登保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牛燕华
人民陪审员娄菊华
人民陪审员徐新华
书记员:
书记员胡斯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