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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林与陆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克民一初字第002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1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克民一初字第00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荣林,男,汉族,46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委托代理人:程建忠,新疆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登保,男,汉族,48岁,住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林诉被告陆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登保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牛燕华

人民陪审员娄菊华

人民陪审员徐新华

书记员:

书记员胡斯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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