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1182行审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税务局
住所地:五大连池市朝阳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砚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琳,五大连池市税务局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东谕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龙头工业园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市税罚[2019]第31号五大连池市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华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税务局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五市税罚[2019]第31号五大连池市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东谕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五市税罚[2019]第31号五大连池市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东谕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大连池市税务局作出的五市税罚[2019]第31号五大连池市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五大连池市税务局作出的五市税罚[2019]第31号五大连池市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