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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104民初594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民初5949号

当事人:

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维刚、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拴刚,职务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孙龙君

代理审判员铁文静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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