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01财保1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周正明,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文鼎路中段万鼎世纪经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781666285T。
法定代表人:尹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尹健,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正明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楚雄市农村信用社李家庵分社账号为×××××××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75867.81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正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楚雄市农村信用社李家庵分社账号为×××××××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75867.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正明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普彤
书记员:
书记员高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