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602民初857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17
案件内容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8579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其起诉后被告已履行完标的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海栋
书记员:
书记员王兴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