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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丹阳市峰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181执异1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07
案件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异110号

当事人:

异议人: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385461XT,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戎庭芳,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1823-5

被执行人:丹阳市峰毅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新兴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395630-8。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冬苟,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秦红珍,女,1954年2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陈建峰,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郭毅,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峰毅照明电气有限公司、陈冬苟、秦红珍、陈建峰、郭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1181执1135号。2018年8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月6日在《江苏法制报》公告债权转让事宜。2017年11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2月7日在江苏法制报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现异议人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关债权受让凭证,要求变更异议人为(2016)苏1181执113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查,异议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案涉债权,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本院认为,异议人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案涉债权的实际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苏1181执11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忻

审判员虞韵

审判员沙军荣

书记员:

书记员程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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