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与刘玉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1202民初815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9
案件内容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815号
当事人:
原告: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9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妍红、王影娇,系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萍,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吉鹏宇
书记员:
书记员杨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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