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成刑执字第3780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8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3780号
当事人:
罪犯黄亮,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5分。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代理审判员付冬琦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洁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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