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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成刑执字第3780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8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3780号

当事人:

罪犯黄亮,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5分。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代理审判员付冬琦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洁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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